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
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 ,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
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二年
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滿一年
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均以筆
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 (或甲) 等以八十五分列
計,相當二 (或乙) 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 (或丙) 等以六十九分列
計。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