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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規範大陸來臺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人員的資格條件與考試辦法,確保其具有適任我國公職所需的素養與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1-07-0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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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經 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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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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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 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 (二)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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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筆試科目,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二科;薦任 、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一科。筆試 科目表如附件 (三)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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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 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 ,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 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二年 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滿一年 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均以筆 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 (或甲) 等以八十五分列 計,相當二 (或乙) 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 (或丙) 等以六十九分列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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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任 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用資 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 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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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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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試務辦理經過 及關係文件,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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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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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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