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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 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 (二)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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