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