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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1條
依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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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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