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