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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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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