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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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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