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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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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經…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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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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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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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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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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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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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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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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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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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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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經…
第18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
第19條
屆期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移轉之不動產物權,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
第20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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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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