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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第四條
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
第五條
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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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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