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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5條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許可,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之許可,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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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