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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其眷屬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 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國科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有關 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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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