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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14條

前條審查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設審查小組,分別審查相關學科之大陸地區 人科技人士資格,各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位,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聘兼之 。 前項各審查小組審核大陸地區科技人士有關資料,決定其是否符合本辦法 規定之資格及條件,送請審查委員會覆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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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