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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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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具有學 術地位或在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優秀成就之科技研究人員;所稱來臺從事 研究,係指受聘來臺參與研究、規劃、指導、講學等相關事項;所稱延聘 單位,係指申請延聘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或特殊 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相關之機關 (構) 、學校,所稱大陸地區科技人士 之眷屬,係指其配偶及未滿十二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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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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