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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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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符合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來臺從事研究: 一 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優秀成就,而所學之領域為臺灣地區 所亟需者。 二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 三 獲博士學位且研究成績優異,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而臺灣地區短期 不易培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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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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