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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延聘單位代向國科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 管局) 辦埋延期,其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一 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 二 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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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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