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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應備齊左列文件,由在臺延聘單位向國 科會申請許可: 一 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書二份。 二 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及已發表最近五年內重要著作,專利證書或專門 職業證照證書影本各一份。 三 旅行申證申請書 (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四 保證書一份。 五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犬陸 護照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六 延攬理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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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