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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其眷屬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延聘 單位代向境管局申辦出入境手續,並由境管局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出入境證 。申請人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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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