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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 第13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第13條
國科會為審查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資格,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 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理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另置委員 九人至二十一人,由國科會聘仕之,為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但每次開會得酌致審查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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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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