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10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召開評估會議時,須有評估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或共識決方式行之;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評估小組委員於評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三、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有具體事實足認評估小組委員就評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受刑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評估會議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評估會議決議之,並作成紀錄。執行機關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受刑人不服前項評估會議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評估會議主席明知委員有第三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依第三項及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評估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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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