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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9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或就業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完成入監評估報告。 執行機關開始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評估小組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為止。 處遇期間每月受處遇時數原則不得少於二小時,如遇特殊情形,則以總處遇期間之月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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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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