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9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或就業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完成入監評估報告。 執行機關開始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評估小組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為止。 處遇期間每月受處遇時數原則不得少於二小時,如遇特殊情形,則以總處遇期間之月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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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