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7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非屬執行機關之矯正機關,對於所收容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第三條所定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於下列期間內移至執行機關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入矯正機關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矯正機關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前項受刑人屬殘餘刑期二個月以下者,由原矯正機關逕施以適當之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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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