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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經評估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出監後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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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