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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14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矯正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函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並視實際處遇情形及社區轉銜需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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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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