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6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聘任下列之人員,實施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院。 三、依法設立或登記,具性侵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醫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教師或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之人員,應依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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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