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11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評估小組應參酌下列各項辦理評估: 一、判決書。 二、前科紀錄。 三、入監評估報告。 四、在機關情狀。 五、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紀錄。 六、再犯危險程度。 七、社會網絡保護因子。 八、受刑人陳述意見。 九、其他相關資料。 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人員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輔導或教育狀況。 前項評估結果,如有事實足認得予變更者,應遇案召開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變更。 評估及變更之結果,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