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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 第12條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12條
前條所定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 無法以書面陳述者,得以言詞陳述,執行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陳述意見外,得於評估會議列席陳述意見: 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逾五年,評估小組仍認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二、評估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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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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