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 第10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應作成書面決定書,除載明返還義務人及取得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及作成決定日期外,並依返還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物品名稱。 (二)交易上認為重要事項。 (三)數量。 (四)交付方法及期限。 二、系爭財產為不動產者: (一)土地或建物標示。 (二)權利範圍。 (三)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及權利存續期間。 三、以金錢賠償者: (一)賠償金額。 (二)給付方式及期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先返還賠(補)償金予權利回復基金會者,前項書面決定書應載明返還金額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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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