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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返還原財產之決定後,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現金:返還義務人屆期未給付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二)有價證券及船舶須辦理登記者:應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其他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動產:返還義務人應於決定書所定期限內移轉交付,屆期未移轉交付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強制執行。 二、系爭財產為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應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系爭財產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第三人應於一年內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給付金錢賠償,並準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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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第7條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第3條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財產,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第4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第5條申請人申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第6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通知其限期補…第7條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第8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聽證,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第9條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以書面為…第10條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應作成書面決定書,除載明返還義務人及取得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第12條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以金錢賠償者,得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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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