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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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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