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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財產,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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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