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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 第4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調查。 三、聽證。 四、審議。 五、決定。 六、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 前項第三款所定聽證程序,於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始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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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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