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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教職員之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審定後,依其請領之薪給標準發給,以後薪給調整,其年撫卹金應於次年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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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