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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遺族申請撫卹經審定後,由審定機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函送原服務學校轉交領受人,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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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