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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支票,連同撫卹金計算單及領據,函送原服務學校轉發,並應於撫卹金領受人簽收支票時,同時辦妥撫卹金領據簽章手續後,立即檢還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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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