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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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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