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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教職員撫卹金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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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