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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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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