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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教職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卹金證書、戶籍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 支給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前項年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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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