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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之相關規定,經核准延長服務者: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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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