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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退休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同條但書所稱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係指依各該機關組織法規規定,須按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有案之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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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