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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
第二條
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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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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