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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申請發還繳付之基金費用加計之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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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