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一 章 總則
學校教職員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除本條例
第八條
第四項規定者外,依其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以前所領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已達最高限額者,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應於重行退休或離職時,一次發還。如再任或轉任以前所領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未達最高限額者,除依規定補足其差額外,如有剩餘年資,應以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第十六條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
第4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
第7條
本條例所稱本薪,為教職員依規定實領本薪或年功薪。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
第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退休金基數;第三項規定月退休金百分比,其支給標準均依附表一規定計算…
第9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
第11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
第12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二、…
第1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政…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
第16條
依本條例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
第17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支領年退休金者,仍適用舊條例,但在教職員之待遇有調整時,其年退休金額,得…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條請領退休金時效之計算,於月退休金自當期應發放之日起算。
第19條
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
第22條
第十六條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退休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第2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及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
第25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
← 第20條
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