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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2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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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