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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3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 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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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