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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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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