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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第10條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0條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合作契約: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合作契約情節重大。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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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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