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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部得編列預算,就學校辦理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計畫審查補助之。 前項補助項目以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等必要費用支出為原則;其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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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