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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5條

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依前條規定駐校前,應檢具藝術相關課程實施計畫,並檢具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歷證明文件,供學校審查: 一、藝術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且從事藝術創作。 二、從事專業藝術工作相關證明。 三、專業藝術團體登記立案證明。 四、曾參與或辦理公開藝術相關展演之證明。 五、於藝術相關領域,受頒相關獎項,或經檢定、指定公告或列冊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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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