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第4條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得主動對外徵求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協助學校實施下列事項: 一、研發課程。 二、辦理藝文展演。 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 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 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 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 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得向學校申請駐校,協助前項所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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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