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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第3條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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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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